教育研究会章程制定指南

教育研究会章程制定指南

糜宇达 2025-04-20 教育研究 30 次浏览 0个评论
教育研究会章程是一份规范组织运作和成员行为的文件,它详细阐述了研究会的宗旨、目标、组织结构、会员资格、会议制度、财务管理以及决策流程等关键事项,该章程确保研究会能高效、有序地推进教育领域的研究工作,同时保障成员权益,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通过明确规定,章程为研究会的长期发展和教育事业的进步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本文目录导读: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3. 第三章 会员
  4.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5.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6.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7.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8.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本会定名为“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教育研究会章程制定指南

第二条 本会宗旨

本会旨在促进教育领域的学术交流,推动教育实践与理论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教育人才,为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性质

本会为非营利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由教育工作者、研究人员、学者以及对教育有热情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组织和举办教育相关的学术会议、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2. 开展教育领域的课题研究,推动教育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3. 出版和发行教育相关的学术刊物、书籍和资料。
  4. 提供教育咨询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 促进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广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6. 培训教育工作者,提升其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
  7.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资格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对教育事业有热情的个人和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2. 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3.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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